一、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符合其第3條第1項所定申請防疫補償要件而未申請,且其防疫補償請求權依同條第2項規定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者,為使其等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之權利,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將該時效期間予以延長至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期間之末日(即114年6月30日)為止。
二、檢附旨揭總統令、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本修正案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69號(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