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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租約變更應備文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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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林明宏       資料來源:秘書室       聯絡資訊:service@suao.gov.tw       

宜蘭縣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續訂、變更、終止登記應備文件一覽表
(宜蘭縣政府110年10月18日府地用字第1100170718B號函)

一、法令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2項、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及第8條。
二、申請三七五租約登記應備文件:(紅色部份可點選觀看細項)

(一)租約訂立、換(續)訂登記應備文件:
(二)耕地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 出租人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2. 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3. 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4. 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5. 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6. 承租人分戶分耕耕地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7. 耕地經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8. 耕地之一部滅失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9. 耕地之一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0. 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1.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一部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2. 其他租約內容變更之情形,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三)耕地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1.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2.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3. 承租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4.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5.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一)租約訂立、換(續)訂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8條  
(2)租約正本2份副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3)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8條 申請租約換(續)訂登記時檢附。
(4)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一、承租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由承租人於切結書上簽名或蓋章。
二、承租人委託他人辦理者,檢附承租人印鑑證明1份,並於切結書上蓋印鑑章。
(5)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申請人得免提出。但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 一、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租約期滿換約時檢附)。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以證明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為限。
(7)地籍圖謄本及承租位置圖1式3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3項 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檢附
(8)出租人及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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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出租人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申請人得免提出。但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4)新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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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申請人得免提出。但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4)出租人之繼承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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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繼承人現耕切結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一、現耕繼承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並由現耕繼承人於切結書上簽名或蓋章。
二、現耕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檢附現耕繼承人印鑑證明1份,並於切結書上蓋印鑑章。
(4)承租人繼承系統表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由承租人之繼承人參酌民法第1138至1140條規定自行製作並應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5)非現耕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證明文件或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或現耕繼承人切結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法院依民法第1174條准予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2.遺產分割協議書。
3.現耕繼承人與非現耕繼承人共同繼承,而該非現耕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得由現耕繼承人檢具非現耕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辦理;非現耕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後辦理。
二、辦理方式:
1.親自到場辦理時,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另由當事人於協議書、同意書或切結書上簽名或蓋章。
2.未親自到場辦理時,檢附印鑑證明1份,並於協議書、同意書或切結書上蓋印鑑章。
(6)承租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7)繼承人戶籍謄本各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8)出租人及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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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備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主管機關證明文件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4)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委託書(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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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申請人得免提出。但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4)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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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承租人分戶分耕耕地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分戶分耕契約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4)分耕位置圖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5)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申請人得免提出。但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6)地籍圖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7)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一、承租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由承租人於切結書上簽名或蓋章。
二、承租人委託他人辦理者,檢附承租人印鑑證明1份,並於切結書上蓋印鑑章。
(8)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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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耕地經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申請人得免提出。但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4)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委託書(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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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8.耕地之一部滅失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土地登記簿謄本1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申請人得免提出。但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4)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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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耕地之一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主管機關證明文件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4)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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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申請人得免提出。但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4)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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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一部者,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承租人部分耕作權放棄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一、承租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由承租人於耕作權放棄書上簽名或蓋章。
二、承租人委託他人辦理者,檢附承租人印鑑證明1份,並於耕作權放棄書上蓋印鑑章。
(4)地籍圖謄本3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5)承租位置圖3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6)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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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2.其他租約內容變更之情形,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備註
(1)申請書1式2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  
(3)有關證明文件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  
(4)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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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3)承租人死亡時無繼承人之戶籍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  
(4)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二、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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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3)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 一、承租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由承租人於耕作權放棄書上簽名或蓋章。
二、承租人委託他人辦理者,檢附承租人印鑑證明1份,並於耕作權放棄書上蓋印鑑章。
(4)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僅由一方申請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單獨申請理由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2.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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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承租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備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3)欠租催告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4)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5)送達證明文件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6)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7)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二、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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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3)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證明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  
(4)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一、自然人:
1.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二、祭祀公業、寺廟、法人或其他團體:依相關法令規定檢附證明文件1份。
1.管理人(代表人)親自到場辦理者: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2.委託他人辦理者:經核對受託人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公所留存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份,另需檢附委託書1份(或於申請書上敍明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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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申請書1式2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2)原租約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5款 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檢附。
(4)終止租約意思表示送達證明文件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5款  
(5)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5款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6)與當事人達成協議補償或向法院提存補償之證明文件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5款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
(7)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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