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澳鎮資源回收業務
一、執行目標
1. 建立資源回收系統,以確保資源回收物質回收管道暢通。
2. 建立強制回收制度,提昇資源回收率及垃圾減量率。
3. 加強教育、宣導工作,以提升清潔隊員執行能力,並增加民眾回收意願。
4. 建立績效考核制度,以提昇執行機關成效。
二、本所辦理工作項目
1. 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政策。
2. 督導及推動社區、學校、機關團體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
3. 全面宣導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政策。
4. 督導公告14大販賣業者設置回收設施。
5. 執行公告責任業者登記查核工作。
三、實施回收項目
資源回收工作三部曲→沖洗、壓扁、分類貯放。沖洗主要為了回收過程及貯存的衛生問題,避免產生異味;壓扁及分類則有助節省運輸成本及提高回收再生品質。
以上雖非絕對必要措施,但您小小的一個動作,對於回收作業卻有大大的幫助。
·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
1. 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及生質塑膠等材質製成之容器(不含容量達十七公升以上者)。
2. 乾電池。
3. 機動車輛。
4. 輪胎。
5. 鉛蓄電池。
6. 電子電器:(包括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電風扇)
7. 資訊物品:(包括可攜式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顯示器. 印表機及鍵盤)
8. 照明光源。
· (二)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1. 紙類。(不含紙餐具.紙製容器)
2. 鐵類。
3. 鋁類。
4. 玻璃類。
5. 塑膠類。(不含塑膠袋.美耐皿餐具)
§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 (2)聚乙烯(PE)
§ (3)聚氯乙烯(PVC)
§ (4)聚丙烯(PP)
§ (5)聚苯乙烯(PS)
6. 光碟片。(包括CD.VCD.DVD,不含外殼)
7. 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 (三)其他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1. 舊衣。(不含枕頭.棉被等)
2. 廢包裝用發泡塑膠(保麗龍包裝材)
3. 廚餘。
4. 廢食用油。
5. 乾淨塑膠袋。(不可沾有油脂或異物.倒除內部水份及物品)
6. 小家電。
7. 可破碎回收再利用之廢樹枝.葉。(不含染病蟲害之廢樹枝.葉)
8. 水銀溫度計。
9. 其他經中央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及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