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37290C 號令「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
- 確保幼兒生病時用藥的安全。
- 明確告知教保服務人員用藥的方法和時間。
三、託藥注意事項:
- 本園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避免危害幼兒健康,如幼兒需在園服藥時,請家長詳閱並配合幼兒用託藥注意事項。
- 若幼兒需服藥請家長於聯絡本上填寫清楚並簽名,未填寫清楚者本園將無法提供餵藥,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早餐及晚餐的藥份請家長在家自行餵食)
- 教保服務人員代為餵服之藥物應以醫療機構合格醫師所開立之處方藥品為限,且需放置於標示有幼兒姓名之藥袋內,以防誤食。
- 請家長將藥包交給教保服務人員,若由幼兒轉交,請家長務必來電告知班級導師。
- 非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本園將無法協助幼兒用藥。 (例如:家長自行於藥局購買之成藥、無用藥說明之中藥粉。)
- 如有需冷藏之特殊藥品,請家長於聯絡本上備註說明,填寫清楚。
- 本園僅受託協助家長餵藥為幼兒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請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教保服務人員。
- 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餵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在方式用藥。
- 教保服務人員每日協助幼兒餵藥後會於聯絡簿簽章,並觀察用藥後之狀況。
- 本園僅受託協助家長餵藥,不負任何醫療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