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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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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蘇澳鎮婦女生育津貼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蘇鎮社字第1070012298A 號令發布

第一條   

蘇澳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      安全與營養補給,鼓勵本鎮鎮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減緩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以厚植本鎮長期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所,執行單位為本所社會課。
第三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新生兒之父或母現設籍本鎮達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鎮達一年以上者,係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惟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所專案簽核。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申請人,可申請生育津貼: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位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五條    生育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相關資料代為申領。
第六條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資料至本所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現場發放現金: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本人簽名者免附)。
三、新生兒及其設籍本鎮之父或母之戶籍謄本(含遷徙記事)。
四、領據。
五、委託申請者,需另行檢附委任書及代為申請者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受委託人本人簽名者免附)。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所視本鎮財政狀況編列年度預算,並視預算額度發給、調整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表件由本所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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