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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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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林明宏       資料來源:秘書室       聯絡資訊:service@suao.gov.tw       

宜蘭縣蘇澳鎮立圖書館閱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蘇鎮圖字第1080003407號函頒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蘇鎮圖字第1100007348號函修正發布

一、總則

  1. 蘇澳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服務品質,並因應圖書館發展趨勢,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2. 本館以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倡導終身學習及辦理閱讀推廣活動為主要任務。
  3. 本規定未詳盡事宜,本館得依圖書館法等相關法令或職權補充規定之。

二、開放時間

  1. 本館開放日為週二至週五(九時至二十時)、週六至週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2. 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
  3. 本館每週一、民俗節日、國定假日、每月最後一天(清潔日)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不對外開放。
  4. 實際開放情形以蘇澳鎮公所公告為準。

三、借閱證申辦

  1. 閱覽人應憑借閱證使用本館圖書資料及視聽網路等設備。
  2. 借閱證之申請、補發與權限,準用宜蘭縣公共圖書館相關規定。

四、館藏資料借閱

  1. 借閱人本人持有效借閱證,方可外借館藏資料。直系血親或配偶得持其與借閱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辦理代借,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2.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館藏資料;視聽資料借閱之年齡限制,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 讀者外借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不得複製、營利或公開播映,並應遵守影片分級制度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借閱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4. 為避免影響他人閱覽權利,於本館館內閱覽期刊或報紙,每人每次以一件為原則,閱畢應即放回原處或指定位置。
  5. 館藏資料借閱數量及借閱期限規定如下:
  • 個人借閱證:每證以二十冊(件)為限,含宜蘭分區資源中心圖書至多十冊、視聽資料至多五件、新書至多十冊。一般圖書、過期期刊借期為三十天,得續借一次;新書、視聽資料借期為七天,不得續借。
  • 家庭借閱證:每證以四十冊(件)為限,含宜蘭分區資源中心圖書至多十冊、視聽資料至多五件、新書至多十冊。一般圖書、過期期刊借期為三十天,得續借一次;新書、視聽資料借期為七天,不得續借。
  • 團體借閱證:班級團體借閱證每證以五十冊(件)為限,機關團體借閱證每證以兩百冊(件)為限,含宜蘭分區資源中心圖書至多十冊、視聽資料至多五件、新書至多十冊。一般圖書、過期期刊借期為六十天;新書、視聽資料借期為七天,皆不得續借或預約。

6.下列各項資料僅提供館內閱覽,不得外借:

  • 期刊區之報紙、現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不外借。
  • 書展期間或其他公務用,標明暫不外借之資料。
  • 其他本館標明「限館內閱覽」之圖書視聽資料。

五、還書服務:

  1. 歸還館藏資料,於開館期間至本館流通服務櫃檯辦理;未開館期間則投至本館還書箱,惟視聽資料及館藏資料附有附件者,不得以還書箱歸還,以避免視聽資料或附件毀損,倘有毀損情事依第九點辦理。
  2. 本館館藏資料(除視聽資料及標明禁止他館代還者外)得至宜蘭縣各公共圖書館歸還。
  3. 以郵遞方式還書者,以掛號寄遞,信封註明「郵遞還書」字樣,還書日期以本館流通服務櫃檯收件日為準。郵資由借閱人自付,如未先行繳付郵資者,一律以退件處理。
  4. 實際歸還冊數,以本館點收為憑;未點收前,可借閱冊數及逾期天數以館藏查詢系統紀錄為依據。於還書後次日(不含休館日)得自行確認個人借閱紀錄。
  5. 借出之館藏資料,因故急需收回時,借閱人應於通知期限內歸還。未依期限歸還者依第九點辦理。

六、續借服務:

  1. 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團體借閱證除外)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借閱期限到期前七天起自行以館藏查詢系統、電話或親至本館流通服務櫃檯辦理續借。
  2. 續借以一次為限,一般圖書、過期期刊續借期限自續借日次日起延長三十天;新書、視聽資料不得續借。

七、預約服務:

  1. 分為「外借中預約」與「代借預約」二種,凡持有效借閱證,且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利用館藏查詢系統預約。
  2. 代借預約:指線上申請預約狀態為在館內之本館館藏資料,並至本館以外之任一本縣公共圖書館取書,使用規定依「宜蘭縣公共圖書館館際代借代還圖書資料服務要點」辦理。
  3. 外借中預約:指線上申請預約本館外借中之館藏資料,其使用規定如下:
  • 限預約可外借之館藏資料,每張個人或家庭借閱證以五冊(件)為限。符合第四點第一款代借規定者,代理人得攜帶證明文件代領預約館藏資料。
  • 預約館藏資料送達取書館後,即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保留期限自到館日起算十天,逾時未取視同棄權,並計違規一次。當年度違規累計達三次者,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暫停預約權利三十天。
  • 預約館藏資料尚未移送前,若欲取消預約者,自行至館藏查詢系統取消申請,預約館藏資料經處理移送後即不得取消。

八、通閱(代借代還)服務:

  1. 讀者可跨館借閱本縣公共圖書館之館藏,並可於任一本縣公共圖書館領取(歸還)館藏。
  2. 依「宜蘭縣公共圖書館館際代借代還圖書資料服務要點」辦理。

九、停權及賠償責任:

  1. 借閱證如轉借他人使用,一切損害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得暫停其借閱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
  2. 借閱館藏資料未於期限內歸還者,依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權)天數,惟每證停借上限為一百八十天,逾期俟停權日數期滿後,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3. 借閱人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及還書紀錄,本館輔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相關通知,惟借閱人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4.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圈點、評註、污損、脫頁、發霉等情事,並主動於借閱時向本館人員聲明。借閱館藏資料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歸還時如有遺失或上述損毀等情事,借閱人應依以下規定負賠償責任:
  • 賠償以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館藏資料為原則,如該書含有附件亦應一併賠償,視聽資料須購買相同授權版本賠償。賠償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後,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 如無法購得原館藏資料時,依下列計價標準以現金賠償:
    • 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書定價賠償。
    • 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書基本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 以外幣定價者,依賠償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匯率換算後計價。
    • 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 未標明定價者,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三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六百元計價;視聽資料統一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 附件遺失或損毀者,以自購相同原版附件賠償為原則,如無法購得,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 借閱人辦理遺失並已繳交現金賠償金者,如後續遺失者尋獲原館藏資料,本館不受理還書及退還該筆賠償金之申請。

5.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款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6.借閱人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所借館藏資料毀損或遺失,應檢附相關文件及照片佐證,經本館認定後,可免除其賠償責任。

7.民眾如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者,視行為情節暫停其閱覽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外,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辦犯罪行為,或責令按所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資料價格照價賠償。

8.賠償經費使用:

  • 依預算法規定,收納之各種款項應依規定繳入公庫。
  • 所收經費以購置原書籍、資料為原則,列入年度預算辦理購書。

十、本館資訊檢索區使用

  1. 本資訊檢索區主要提供讀者查詢資料及認識網路資源。
  2. 使用前請先至服務台,出示借書證辦理登記時段,每人次30分鐘,但無人等待則可至服務台重新登記延長使用時間(以一次為限)。
  3. 申請電腦使用登記在閉館前30分鐘停止受理。
  4. 嚴禁使用私人磁片讀取或儲存資料,以免感染病毒。
  5. 珍惜公用資源,上網時請勿進入聊天性、遊樂性或色情網站,否則一經發現即取消上網權利。
  6. 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請洽服務人員,勿嘗試自行修復,否則應負損壞賠償之責。
  7. 讀者若需列(影)印資料,請至服務台登記付費(列印A4一張2元、影印A4一張2元、A3一張3元),每人每天列印(影)張數上限20張,列印資料以本館資料為主,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其他

  1. 進入館內應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嬉戲追逐、隨地吐痰、吸菸、飲食、嚼檳榔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並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
  2. 本館提供學校導覽、班訪及圖書資訊利用指導服務,並以事先預約為原則。團體參觀者,應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未經申請之機關或團體,如於館內進行非圖書館閱讀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
  3. 本館各項設備,應妥善使用,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
  4. 使用個人筆記型電腦,以不影響他人閱讀為原則。除個人筆記型電腦外,其他私人電器用品,應自行攜帶電池,本館不提供電力使用。
  5. 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並禁止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等行為。
  6. 貴重物品或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閉館前應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如有遺失或毀損,本館不負保管或賠償之責。
  7. 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架設監視系統。
  8. 遇緊急事件時,應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9. 違反本規定時,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責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本要點陳請鎮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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