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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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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賠償之構成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一)申請方法: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書如附件一格式)

1.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代理人委任書如附件二格式)
3.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4.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5.賠償義務機關。
6.年、月、日。

(二)申請時間:

1.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向何機關申請:

1.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請求國家賠償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
(二)市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遭受損害者:

1.檢具醫療單據。
2.財物損失送修單據。
3.儘量保持現場,得請附近居民作證、或現場拍照存證。

(三)如係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1.採取救護。
2.或其他必要措施。
3.並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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