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照顧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稱國保)被保險人,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於112年4月14日函頒「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明定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已繳納112年4月至12月份保險費之國保被保險人,將由疫後特別預算補助其自付保險費50%。
二、本項補助民眾免申請,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寄發之帳單中自動減免,倘民眾於114年10月31日(含)前繳納,將由疫後特別預算加碼補助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50%;惟民眾倘於114年11月1日以後才繳納,保險費將恢復回原本應繳納的金額,而無法享有政府加碼補助。另具有中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身心障礙等福利身分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亦可享有旨揭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