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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法令宣導

日期:111-11-29    資料來源:社會課

適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依據國民教育法,有接受國民教育權利及義務,其父母或監護人,依據強迫入學條例,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凡屬於以下對象:新生未報到者、新生未就學者、轉出未轉入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其他原因失學者,學校將通報所屬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督促適齡國民入學,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適齡國民除有法令訂定之特殊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罰鍰逾期不繳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孩子的學習與成長,需要你我的包容與鼓勵,請關心你我身邊的孩子穩定就學。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關心您

上版日期:1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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