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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57578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