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蘇澳鎮洗腎老人交通補助費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蘇鎮社字第1050006481號令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施行
第一條【計畫目的】
蘇澳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照顧老人福利政策並貫徹本國社會救助及長期照護制度保障弱勢老人之精神,酌量補助洗腎老人交通補助費,並藉以減輕家屬及家庭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所,執行單位為本所社會課及民政課。
第三條【補助對象】
本辦法請領之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洗腎老人:
- 申請人須為65歲以上長者,具有蘇澳鎮(以下簡稱本鎮)鎮民身分,須現籍設本鎮達一年以上者。
- 持有效期限之身障手冊並有洗腎紀錄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籍設本鎮達一年以上者,係指申請人向有權登記該民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登記設籍本鎮起算一年者,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以設籍日起算。
第四條【補助標準】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洗腎老人,每次(係指來回2趟計數)發給交通補助費新台幣壹佰元整;每月最高補助5次,每人每月最高發給交通補助費新台幣伍佰元整,如每人每月超過5次限制,仍以申領最高交通補助費伍佰元整為限。
第五條【辦理期間】
一、自公告實施日後起開始受理,並於該年度經費用罄時截止申請,若已申請則不予補助。
二、本補助應於每次洗腎紀錄登記月份之次月起提出申請,逾期得視為放棄權利,但當月洗腎紀錄已達5次以上者,可於當月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程序及應備資料】
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本所里幹事到府協助申請或由申請人至本所辦理,俟核定通過後,由本所採現金發放方式給付,申請時須檢附資料如下:
- 蘇澳鎮洗腎老人交通補助費申請書及領據。
- 設籍本鎮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須有設籍本鎮起算一年者之記事;限當年度第一次申請者)。
- 申請人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本人簽名者免附)。
- 申請人洗腎紀錄或可資證明文件(須由醫療院所證明)及收據。
第七條【洗腎老人亡故】
洗腎老人如於洗腎後亡故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順位適格申請人代為申領。
第八條【經費來源】
由本所視當年度財政情形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申請表件】
本辦法所須表件由本所另訂之
第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1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