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機構收容安置
三、改善住宅設施設備
四、中(低)收入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通報系統服務
五、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
六、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老人裝置全口假牙
七、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八、重陽敬老禮金
九、蘇澳鎮洗腎患者補助辦法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一)對象:
- 實際居住本縣鎮民年滿65歲以上老人。
- 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申請資格: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
- 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價值,未超過第1人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合併計算,不超過新臺幣750萬元。
(三)福利內容:
- 列冊低收入戶者暨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每人每月新臺幣7,759元。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每人每月新臺幣3,879元。
(四)應備文件:
- 申請表(核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戶口名簿(甲式)或戶籍謄本。
- 受補助人郵局存簿封面。
- 申請人印章。
- 戶內16歲以上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 除戶戶籍謄本(家庭人口死亡者須檢附)。
- 申請年度前1年有戶內人口死亡者須檢附各類保險喪葬給付及遺產稅完稅證明資料。
-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機構收容安置
(一)對象:
列冊低收入戶。
(二)申請資格:
年滿65歲以上低收入戶無依老人,因乏人照顧或罹患長期慢性病或癱瘓致生活無法自理者。
(三)福利內容:
公費安置養護。
(四)應備文件:
- 戶籍謄本。
- 體格檢查表(含血液、尿液、生化及胸部X光、阿米巴及桿性痢疾及寄生蟲感染檢查)。
- 低收入戶證明。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 申請人印章。
-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三、改善住宅設施設備
(一)對象:
設籍本縣鎮民年滿65歲以上老人。
(二)申請資格: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 檢具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要件送審合格者。
(三)福利內容:
- 70歲以上、獨居及失能長者優先辦理。
- 按每戶修繕內容核實核定,每戶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 補助現住自有房屋之設施、設備因不堪使用需修繕或改善住宅安全輔具(公有宿舍、租賃房屋、安養護機構及違章建築不予補助)。
(四)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 申請人自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如為相關建築法規實施前之老舊房屋,無法提供建物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至公所申請合法房屋認定)。
- 低收入戶或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 申請修繕設施照片。
四、中(低)收入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通報系統服務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核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獨居長者,意識清楚,經評估認定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如穿衣、如廁、轉位、洗澡、平地行走、吃飯等ADL量表評估,達困難程度90分以下之長者。
-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如穿衣、如廁、轉位、洗澡、平地行走、吃飯等ADL量表評估,達困難程度90分以下之長者。
- 舊案重新申請者,除須符合上述條件外,一年內至少曾使用過緊急救援協助並且依規定自主操作本系統,且能每日自主與監控服務中心保持聯繫者。
(二)補助標準:
- (中)低收入戶老人,每月補助月租服務費(自備電話)。
- 未符合免費申請條件之一般戶如有需要,則需自費。
(三)福利內容:
- 意外事件及緊急醫療事件通報。
- 救護車緊急救護通報。
- 緊急事件聯絡人之通知。
- 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 護理師定期居家訪視及身體健康評量。
- 健康問題及居家服務之諮詢與轉介。
- 社會福利問題諮詢與轉介。
- 生活輔助器具之租借諮詢與轉介服務。
- 火災之通報及其他。
- 代為安排看診交通工具。
(四)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全戶戶籍謄本。
- 低/中低收入戶資格或領取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文件。
- 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若另有猝發性及慢性疾病者,例如:高血壓、心臟病、中風、糖尿病、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炎、肝炎、癌症等疾病)。
-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五、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 年滿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 年滿55-64歲身心障礙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3)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4)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但假牙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二)福利內容:
- 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55-64歲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項目及金額如下:
(1)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新臺幣4萬4,000元。
(2)上顎全口活動假牙:新臺幣2萬2,000元。
(3)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新臺幣2萬2,000元。
(4)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3萬9,000元。
(5)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3萬9,000元。
(6)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3萬3,000元。
(7)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1萬7,000元。
(8)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1萬7,000元。
(9)單顆假牙:低收入戶每顆補助新臺幣4,000元,中低收入戶每顆補助新臺幣2,000元。
- 55-64歲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1)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新臺幣2萬2,000元。
(2)上顎全口活動假牙:新臺幣1萬1,000元。
(3)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新臺幣1萬1,000元。
(4)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1萬9,500元。
(5)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1萬9,500元。
(6)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1萬6,500元。
(7)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8,500元。
(8)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新臺幣8,500元。
(9)單顆假牙:每顆補助新臺幣2,000元。
六、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老人裝置全口假牙
(一)服務對象:
- 年齡: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長輩。
- 戶籍:設籍本縣一年(含)以上,且計畫開辦期間仍設籍本縣。
(二)資格限制:
- 申請人每月總收入為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上未達3倍。
- 申請人動產新臺幣200萬元以內及不動產新臺幣750萬元以內。
- 申請人「已不具有功能性牙齒,且殘根經特約牙醫診所醫生專業評估不影響假牙裝置可予以保留」。
(三)補助內容: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補助金額4萬元,且需負擔差額(申請人完成假牙裝置後,申請人免先行墊付核定之款項,該款項由主辦機關逕撥付就診之醫療院所)。
七、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 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實際居住在本縣戶籍所在地者。
-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2)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A.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B.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C.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二)福利內容:
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5,000元。
(三)應備文件:
- 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文件(符合特定身心障礙範圍得免附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審查表正、反面影本。
-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八、重陽敬老禮金
(一)申請資格:
於當年度6月30日前設籍本鎮70歲以上老人。
(二)福利內容:
- 70至89歲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金新臺幣1,000元。
- 90至99歲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金新臺幣2,000元。
- 100歲以上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金新臺幣1萬2,000元及精美禮品1份。
(三)應備文件:
公所依據縣府提供之名冊主動辦理發放。
九、蘇澳鎮洗腎患者補助辦法
(一)申請資格:
- 設籍蘇澳鎮(以下簡稱本鎮)滿一年,年滿65歲(原住民55歲)以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持有重大傷病卡或醫療院所開立之洗腎診斷證明書者。
(二)福利內容:
每月補助新臺幣1,000元整。
(三)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無法自行申請而委託他人代理者,需另行檢附委任書及代為申請者之身分證及印章(本人簽名者免附):
- 申請書。
- 身分證及印章(本人簽名者免附)。
- 戶籍謄本(含遷徙記事)。
- 重大傷病卡或醫療院所開立洗腎診斷之證明(短期【急性】洗腎者請註明洗腎之起迄年月)。
- 郵局或蘇澳農會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