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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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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相關

一、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五、蘭陽智慧卡(愛心卡)
六、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及交通費補助

一、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一)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2. 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新臺幣706萬元。
  3. 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之合計價值,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4.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5. 同時符合申請第1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6. 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三)福利內容:

  1. 冊列低收入戶之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新臺幣8,836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新臺幣5,065元。
  2. 中低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之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新臺幣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新臺幣3,772元。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核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2. 戶口名簿(甲式)或戶籍謄本。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5. 申請人印章。
  6. 戶內16歲以上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7. 除戶戶籍謄本(家庭人口死亡者須檢附)。
  8. 申請年度前1年有戶內人口死亡者須檢附各類保險喪葬給付及遺產稅完稅證明資料。
  9.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10.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一)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宜蘭縣且領有本縣核發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申請資格:

  1. 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者且租賃期間自申請日起應剩有4個月以上。
  2. 低收入戶者。
  3. 未曾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4. 未曾獲政府補助全日型機構安養護或托育養護費用者。
  5. 現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6. 租賃房屋在本縣之行政區域內者且為合法建築物。

(三)福利內容:

  1. 房屋租金補助按補助坪數每月每坪(以3.3平方公尺計)補助新臺幣200元。
  2. 補助坪數: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5坪。
(2)2口家庭:最高補助7坪。
(3)3口以上家庭:最高補助10坪。

  1. 租金總額50%為上限,低於上限者核實補助。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低收入戶證明。
  3. 申請人印章。
  4. 本縣領有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5. 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者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6.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查詢清單。
  7. 租賃房屋之契約書影本。
  8. 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9. 房屋稅籍證明書。
  10.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11.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持證明者須符合行動不便資格)之身心障礙者本人或須乘載身心障礙者之同戶籍家屬。

(二)申請資格:

  1. 身障手冊部份駕照及行照須為同一人,並與身障者為同一戶號之親屬關係,且1戶號只得申請1張。身障證明部份證明,駕照、行照得不同人,但須同戶籍可不同戶號。
  2. 登記為公司所有營利用車輛,不得申請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個人計程車不在此限。

(三)使用方式:

  1. 乘載身障者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時,應將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證。
  2. 如未乘載身障者本人,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3. 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予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家屬使用,法條內容及立意精神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並非優惠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免費或減免。

(四)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未過期,已重新鑑定)。
  2. 行車執照、駕照(需為有效期限內)。
  3.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者非身障者)。
  4. 申請人印章。
  5.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1. 凡設籍於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補助標準者。
  2. 經由本縣轉介至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托育、養護,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費或津貼者。

(二)福利內容:

  1. 身心障礙者未滿30歲,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補助全額。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25%。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1. 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或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補助全額。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8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7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6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者,補助50%。
(6)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者,補助40%。
(7)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1. 家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至少1名接受轉介安置接受安置,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補助全額。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8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7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6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者,補助50%。
(6)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者,補助40%。
(7)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1. 4.前項各款補助,每月補助額以新臺幣2萬1,000元為計算基準;住宿養護每月補助額度,重度以上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萬1,000元,中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萬6,800元,輕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萬500元;日間托育每月補助額度,重度以上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萬2,600元,中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萬80元,輕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6,300元;補助款由縣府按季逕撥至安置機構。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所得證明資料(低收入戶者附低收入戶證明)。
  3.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4. 全戶戶籍謄本(含手抄戶籍登記簿)。
  5. 申請人印章。
  6. 體格檢查表(含肺結核、B型及C型肝炎、愛滋病檢查及梅毒血清檢查)。
  7.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五、蘭陽智慧卡(愛心卡)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設籍本縣身心障礙者或設籍本縣身心障礙者及年滿65歲以上老人。

(二)福利內容:

  1. 免費搭乘縣內國光客運公車。
  2. 搭乘外縣市大眾捷運(如公車、火車等)均享半價優惠。

(三)應備資料:

  1. 申請人身分證(身障手冊)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2. 申請書(含緊急聯絡人資料)。
  3. 申請人最近6個月半身照片2張(新申請案件)。
  4.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5. 補發者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100元、照片1張。

六、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及交通費補助
(一)對象:
兒童為本鎮鎮民之兒童法定監護人、寄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委託照顧人、兒童法定監護人。

(二)申請資格:

  1. 未滿6歲或已滿6歲未滿7歲辦理緩讀且未入小學就讀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2. 有實際從事療育復健。
  3. 復健單位須於中央健保局核可之醫療院所、本縣核可立案早療機構或團體具專業證照治療師及專業人員進行療育訓練者。
  4. 本項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托育津貼相關補助重複申請。

(三)福利內容:

  1. 交通費用縣內新臺幣1,000元/月、縣外新臺幣2,000元/月,及健保未給付之療育費用或經宜蘭縣政府委託機構辦理訓練課程自付額。
  2. 每月2項補助合計最高得申請補助新臺幣5,000元。
  3. 補助費用皆核實補助。

(四)應備文件:

  1. 審查表(於初次申請、戶籍遷移、轉學及原附相關佐證資料更換時)。
  2. 申請表(如有逾期請於下季申請時間補送,並請分季填寫申請表)。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4. 通報表。
  5. 鑑定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影本。
  6. 低收入戶證明。
  7. 療育紀錄表。
  8. 療育費用及交通費用憑證正本。
  9.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10. 領據切結書。
  11. 申請人印章。
  12.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寄養合約書、委託同意書、緩讀證明影本)。

(五)申請時間:

  1. 每季申請1次,共分4次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1)第1季:申請時間當年3月1日至3月10日(檢送前年12月至當年2月份申請資料)。
(2)第2季:申請時間當年6月1日至6月10日(檢送當年3至5月份申請資料)。
(3)第3季:申請時間當年9月1日至9月10日(檢送當年6至8月份申請資料)。
(4)第4季:申請時間當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檢送當年9至11月份申請資料)。

  1. 當年12月療育交通費併於隔年度第1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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