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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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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兒少相關

一、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二、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三、弱勢家庭兒童少年扶助
四、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五、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六、2歲以下育兒津貼
七、本鎮婦女生育津貼
八、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

一、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一)對象: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袓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平均計算,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計算之全年金額。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合併計算,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福利內容:

  1. 緊急生活扶助:最低生活費(最高補助3個月)(申請事由發生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月補助基本工資10%。
  3. 子女教育補助:高中職/大專院校(日間部)減免學雜費60%。
  4. 傷病醫療補助。
  5. 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就讀私立托教機構,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
  6. 法律訴訟補助。
  7. 創業貸款。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戶口名簿(甲式)或戶籍謄本。
  3. 申請事由證明文件。
  4. 學生證明。
  5.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暨最近6個月內明細。
  6. 申請人印章。
  7.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8.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一)對象:
未滿18歲無謀生能力在學之兒童及少年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未獲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2.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
  3. 父母、養父母離異且單獨監護,負扶養義務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
  4. 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單獨監護撫養。
  5.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入監服刑、罹患重大傷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6.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法院停止親權,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7.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8. 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9. 其他經縣(市)政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二)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平均計算,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合併計算,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福利內容: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047元。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戶口名簿(甲式)或戶籍謄本。
  3. 申請事由證明文件。
  4. 學生證明。
  5.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暨最近6個月內明細。
  6. 申請人印章。
  7.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8.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弱勢家庭兒童少年扶助:
(一)對象:
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者: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二)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平均計算,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合併計算,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福利內容:

  1. 1.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2. 2.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四)應備文件(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戶口名簿(甲式)或戶籍謄本。
  3. 申請事由證明文件。
  4. 學生證明。
  5.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暨最近6個月內明細。
  6. 申請人印章。
  7.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8.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一)對象:
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

(二)申請資格:

  1. 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2. 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1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3. 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4.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檢附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三)福利內容:
每胎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如為雙胞胎以上者,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四)應備文件(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書。
  2. 低收入戶證明。
  3. 出生證明影本或醫院證明書。
  4. 申請人郵局存摺簿封面。
  5. 申請人印章。
  6. 新生兒入籍後全戶戶籍資料。
  7.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8. 領據。

五、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4. 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6. 發展遲緩兒童。
  7. 早產兒。
  8.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9.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0. 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二)福利內容:

  1. 基準:

(1)申請對象為上列第1至5項者,全額補助。
(2)申請對象為上列第6至10項者,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

A.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75%。
B.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補助50%。
C.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者,補助25%。

  1. 項目:

(1)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2)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3)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4)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6歲或已滿6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500元,每月最多8次為限。
(5)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6)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7)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1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為限。
(8)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9)上述各款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縣(市)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1次為限。

(三)應備文件(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6個月內):

  1. 申請表及領據。
  2. 健保卡影本。
  3. 戶口名簿(甲式)或戶籍謄本。
  4. 最近1年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5.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
  6. 自付醫療/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及支出明細。
  7.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
  8.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9. 其他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兒少保護個案摘要/轉介表、看護證明、低/中收入戶證明等)。

六、2歲以下育兒津貼:

(一)對象:
設籍本縣未滿2歲幼兒。

(二)申請資格:

  1. 低/中低收入戶,或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2. 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4. 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三)福利內容:

  1. 一般戶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
  2. 低/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
  3. 符合前2項資格之一,為第2名子女者,每月加發新臺幣500元整;為第3名以上子女者,每月加發新臺幣1,000元整。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幼兒及父母(或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戶口名簿(甲式)或戶籍謄本(未設籍者居留證影本)、身分證。
  3. 幼兒父母雙方印章。
  4.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七、本鎮婦女生育津貼: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1. 本人或其配偶之其中一方現設籍本鎮達1年以上者。(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1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2.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者。

(二)申請期限: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得視為放棄權利。
(三)福利內容:
每一胎發給新臺幣1萬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領1次為限。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新生兒及父母戶口名簿(甲式)或戶籍謄本(未設籍者居留證影本)、身分證。
  3. 新生兒父母雙方印章。
  4.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八、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
(一)對象:
設籍本縣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

(二)申請資格:

  1.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20%。
  2.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 未正在領取照顧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4. 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三)福利內容:

  1. 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發給新臺幣3,500元。
  2. 該名幼兒為第2名子女者,每月加發新臺幣500元整;為第3名以上子女者,每月加發新臺幣1,000元整。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幼兒及父母(或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戶口名簿(甲式)或戶籍謄本(未設籍者居留證影本)、身分證。
  3. 幼兒父母雙方印章。
  4. 幼兒或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5.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
  6.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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