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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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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相關

一、災害救助    二、火災戶關懷慰問金

一、災害救助:
(一)對象:
符合宜蘭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之救助對象之本鎮鎮民。

(二)申請資格:
遭遇風災、水災、火災、震災及其他災害,造成生命、住屋及財物損失。

(三)福利內容:

  1. 死亡、失蹤者每名發給救助金新臺幣20萬元整。但失蹤救助金於核發後,如原失蹤人嗣後發現仍生存者,其原受領救助金之家屬應負責繳回原受領之救助金。
  2. 重傷者每名發給新臺幣10萬元整。
  3.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安遷救助新臺幣2萬元。
  4. 住屋遭受水淹自室內地板起算,淹水達50公分以上,致影響其生計者,每戶發給新臺幣1萬元整。
  5. 因火災致住屋內家具、家電設備或維持基本生計之財物損失,每戶發給新臺幣2萬元整。

(四)應備文件(於受災日後10日內辦理):
死亡救助金(應備文件)
一、死亡者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繼承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如繼承人協調由部分繼承人具領,應附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失蹤救助金(應備文件)
一、檢警單位開立之佐證資料。
二、具領人身分證明。
重傷救助金(應備文件)
一、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之醫療費用收據。
二、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安遷救助金、財物損失救助金(應備文件)
受災照片四張,須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照片。
淹水救助金(應備文件)
一、未設籍而有居住事實應檢附佐證文件。
二、受災照片四張,須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照片。
其他證明文件(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時,申請人需舉證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關係等證明文件。
三、受災戶之申請人為二人以上共同申請,由一人代表申請,並檢具共同委託書。
四、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

二、火災戶關懷慰問金
(一)對象:
符合本鎮火災戶關懷慰問金發放辦法之現住人或房屋所有權人。

(二)申請資格:
房屋遭受火災致生命、財產、健康等遭受損失致影響其生活者。

(三)福利內容:
每災址發放慰問金新臺幣6,000元整。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非本國籍人士,須檢具居留證)。
  2. 受災照片(受災房屋全棟外觀或受災樓層外觀1張、含有門牌或路牌之照片1張及受災房屋室內照片最少1張)。
  3. 租賃契約書、由里長開立實際居住於該址之證明或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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