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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宜蘭縣部分休閒娛樂場所有條件開放營業之公告事項

日期:110-10-07    資料來源:建設課聯絡人:林曉珮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110年10月4日記者會指示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1. 即日起,宜蘭縣境內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業、自助式KTV、電話亭KTV、桌遊、麻將休閒館等營業場所,應於備妥「宜蘭縣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表及切結書」等文件,向宜蘭縣政府提出復業核可後,始得營業。
  2. 上開各營業場所之防疫指引(或規範),後續業者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相關權管單位公告之防疫指引(或規範)辦理。
  3. 違反公告內容者,宜蘭縣政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
上版日期:110-10-07

  • 相關檔案
    1. 宜蘭縣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表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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