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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送有關「市售電熱毯品質安全檢測及標示查核報告」案,電熱毯商品之標示應避免上述違規態樣,並應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正確標示。

日期:111-05-23    資料來源:建設課聯絡人:林曉珮    

  1. 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1年5月11日經中二字第11130039300號函辦理。

  2. 旨揭報告案之檢討與建議第二項:「針對不符合規定之態樣列為輔導重點,加強對業者之執業宣導。」查本案電熱毯商品標示主要違規態樣為「未於商品本體標示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商品標示多種規格,未勾選適用之規格」、「未以正體中文標示應標示事項」、「未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等。

  3. 檢附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1份供參。


上版日期:1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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