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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6年5月10日公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重建條例)第六條,該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給予時程獎勵為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10%。另危老重建條例109年5月6日公布修正第六條,修正上開時程獎勵為施行後第4年起(109年5月12日)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8%,並逐年減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