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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防疫措施「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之執行疑義

日期:110-08-02    資料來源:建設課聯絡人:林曉珮    

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之聚會限制,係考量本土疫情嚴峻,民眾應避免聚會,倘需聚會亦應儘量減少參與人數,同時考量室內、室外傳播風險差異、受訪家戶內同住者視為一體而訂定;另依刑法第10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規定,定義聚會人數上限。爰所詢「在家聚會」之人數限制計算原則,係該家戶內所有居住成員以1人計,外來訪客最多3人,倘4人來訪,即違反上開公告之規定。違反上開公告聚會規定,應裁罰所有參與聚會者。

上版日期: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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