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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內政部函知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第2款、第5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2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82年3月2日以前,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解釋令,業於111年7月5日以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號令訂定發布

日期:111-07-07    資料來源:建設課聯絡人:林曉珮    
上版日期:1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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