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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消防署「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第3點修正規定1份,自即日生效

日期:113-04-24    資料來源:建設課聯絡人:林曉珮    

  1. 依據宜蘭縣政府消防局113年4月22日府授消預字第1130065427號函及內政部消防署113年4月18日消署預字第1130003386號函辦理。

  2. 鑑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表針對電動車輛充電規定不僅限於附件64及64之1,且審驗實務上車輛經檢測後仍應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等,爰修正旨揭指引第3點規定,俾供參採依循。


上版日期:1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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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規定對照表
    2. 「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第3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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