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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預售屋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備查與預售屋實價登錄申報資訊新制,將於110年7月1日施行。

日期:110-06-11    資料來源:建設課聯絡人:林曉珮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簽訂買賣契約書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資訊。

又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之1條第2項規定略以,受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未申報上開資訊者,則處以3-15萬元罰鍰。

 

上版日期:1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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