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最新消息

列印[另開新視窗]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餐飲業防疫指引」、「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及餐飲業防疫指引」問答集

日期:110-08-04    資料來源:建設課聯絡人:林曉珮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687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及110年7月16日衛授食字第1101301875號公告「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110年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餐飲業者應依指揮中心之防疫相關規定辦理,並遵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之規範始得提供內用服務。另應遵守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全國餐飲場所及入場民眾應落實並配合以下之防疫措施:
 

  1. 出入口管制、人流管控降載及動線規劃等措施,維持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
  2. 落實「體溫量測、實聯制、維持社交距離、除飲食外全程戴口罩、環境定期清潔消毒、勤洗手、員工人員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3. 同桌應採「梅花座或設隔板」;不同桌人員應「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或使用隔板。
  4. 宴席人數應遵守每一隔間「室內50人、室外100人上限」,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5. 超商賣場開放內用區。超商不販售茶葉蛋、關東煮等熟食。
     

未能符合上述規定者,禁止內用,僅得提供外帶或外送服務;另經勸(指)導後仍不遵守防疫措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上版日期:110-08-04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