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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本(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條文,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案

日期:112-05-02    資料來源:建設課聯絡人:林曉珮    

  1.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2. 按「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分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下稱本條例)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56條之1所明定。

  3. 內政部已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請宣導民眾於簽訂契約時應注意是否使用109年最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並詳細對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再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定型化契約網址: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478917df-7599-418f-8715-fd2716b623b4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58973c69-07f0-4b88-88a2-8b0b91f28241。)

  4. 條例修正施行後,如民眾遇有租約爭議,得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本府消保官提出申訴、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電話直撥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謀求合理解決。


上版日期: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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