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表達推崇平日辛勞之勞工朋友,感謝其對國家、社會之貢獻,鼓勵渠等繼續努力增產報國,以促進社會和諧,謹訂本表揚辦法。
貳、選拔對象:以本縣各產業職業工會為單位,並由各產業職業工會所屬會員中推荐甄選「設籍於本鎮並居住本鎮轄區內」之勞工朋友為對象。
參、選拔標準:
(一)基本條件:1.設籍本鎮並居住本鎮轄區內無不良紀錄,且從事本業工作五年以上者【如經查證有不良紀錄者,由主辦單位逕予註銷不予表揚,亦不另通知各工會】。
2.歷年已接受表揚者,請勿重複推薦。
(二)優良事蹟:1、敦品勵行足以轉移社會風氣者。
2、對社會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3、有特殊優良工作表現者。
4、熱心工作服務,有具体事蹟者。
5、為公眾服務有優越表現,造福社會者。
肆、選拔名額:各總工會請惠依函定名額推荐,逾額不予受理。
伍、選報日期:請各單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前依推荐格式填報1份逕送本所建設課【免備文】或傳真03-9952715,逾期視同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