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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告有關市售非醫用口罩標示宣導。

日期:109-10-07    資料來源:建設課聯絡人:林曉珮    

為落實商品正確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請注意下列事項:

  1. 無論國產或進口的市售拋棄式非醫用口罩,均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標示事項包括有:「商品名稱、製造商/進口商資訊、商品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數量或規格、製造日期」等項目。
  2. 如無或偽標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之口罩商品,卻宣稱為「醫用」口罩,即違反法令規定。
上版日期:1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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