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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108年11月22日環署廢字第1080086445A號令發布,「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修正公告,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
公告事項規定,本縣轄內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公告內容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