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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政風處110年9月17日政預字第1101301968號函暨法務部廉政署110年9月15日廉防字第11005004280號函辦理。
二、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