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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證明申請書

日期:108-01-11    

申請須知:

  • 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成立要件(以下3要件均須符合):
    1. 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事實。
    3. 需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 唯一進出之道路(俗稱死巷)屬供特定人通行,不屬於既成道路認定範圍。(如有通行疑義,宜向法院申請袋地通行權之確認)
  • 申請現有巷道(即指定建築線)者,屬建築法規定,不屬於既成道路認定範圍,請逕向宜蘭縣政府建設處申辦。

如附件。

上版日期:1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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