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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申請容積移轉)

日期:109-11-20    

捐贈土地注意事項

  • 民眾捐贈私有地,以本鎮轄區之土地為原則,依土地性質區分之管理單位為受理單位:
    • 縣、鄉道:宜蘭縣政府交通處
    • 市區道路及村(里)聯絡道路:本所建設課
  • 不動產須符合接受捐贈之條件:
    • 產權無糾紛且符合通常效用。
    • 不得有設定地上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等負擔或附帶條件。
    • 土地上沒有其他地上物存在
    • 不得為法定空地

容積移轉

  • 持分土地可不可以容移:依據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條件第5點,應依該筆地號所有權全部辦理容積移轉。
  • 是否可以跨都市計畫申請容積移轉: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7條,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必須為相同之都市計畫範圍,故不可跨都市計畫申請容積移轉。

 應備文件:

  1. 登記謄本(所屬地政事務所)
  2. 地籍圖謄本(所屬地政事務所)
  3. 使用分區證明(鎮公所)
  4. 申請書(需親筆簽名和蓋章)
  5. 委託書(需親筆簽名和蓋章)(若為本人申請則免附)
  6. 切結書(需親筆簽名和蓋章)
  7.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切結與正本無誤並蓋章)
  8. 現況照片
  9. 若捐贈人旅居國外,應檢附經我駐外機構簽證之授權書
  10. 其他相關可證明無任何負擔或條件之證件影本(如法院或其他機關相關文件,土地所有權狀…等)
捐贈程序:
  • 本所同意捐贈後,將出具捐贈同意函。
  • 請捐贈人憑捐贈同意函辦理後續申報事宜及繳納相關費用後,以「蘇澳鎮」為新所有權人、「宜蘭縣蘇澳鎮公所」為新管理機關向羅東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並通知本所進行財產登記列管。
備註:
  1. 有關稅金部分,必要時須申報下列項目:
    (1) 申報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處(土地稅法§51、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6)。
    (2) 申報契稅:稅捐稽徵處(房屋稅條例§22)。
    (3) 申報贈與稅:國稅局(遺產及贈與稅法§8)。
     
  2. 有關登記相關規費及書狀費部分,請洽詢地政事務所。
     
  3. 必要時,須至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鑑界,確認該土地之界址。 
 
 
 
上版日期:1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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