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09年5月26日客會文字第1096100613號函及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客委會訂定「109至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如附件),並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之服務,協助政府機關(構)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並將服務擴及至民間企業及團體,以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進而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域。
三.各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網址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