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最新消息

列印[另開新視窗]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場地借用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日期:112-01-07    

如主旨

上版日期:112-01-07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