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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有關其子女年齡之認定時點,以及實際任職期間之認定基準

日期:112-06-09    

如主旨

上版日期:1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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