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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重申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及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日期:109-06-18    

審計部108年9月16日台審部一字第1081001880號函略以,經查核中央政府各機關(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08年1至6月辦理政策宣導情形,仍有部分機關缺失事項尚待改善,包括:未依立法院決議,於預算書專項編列宣導經費;未依規定明確標示廣告字樣;未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未依規定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單獨列示。為避免發生前述缺失情形,辦理政策宣導時,請切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網路新興媒體宣導方式多元,運用Facebook、Line、YouTube、網路論壇等辦理政策宣導,亦請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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