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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修正110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叁、設備及投資二、交通及運輸設備(十)電動汽車費用項目編列基準

日期:109-12-17    

如主旨

上版日期:1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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