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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底,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暨政府捐助達2/1以上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有關倘地與所報支住宿及善雜費之放寬措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