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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蘇澳鎮公所受理各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申請辦理112年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各項相關業務,請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日期:112-02-07    資料來源:社會課

主 旨:公告蘇澳鎮公所受理各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申請辦理112年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各項相關業務,請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機關:蘇澳鎮公所

補助對象:各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

補助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依據法規:蘇澳鎮公所對各機關、團體補助及捐助規範

公告事項:

一、蘇澳鎮公所受理各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辦理112年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各項相關業務,依據蘇澳鎮公所對各機關、團體補助及捐助規範第六點規定,補助規範如下:

(一)補(捐)助經費應以公益積極性支出用途及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三)對於同一機關、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但下列各機關、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本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合作社)、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所及各機關學校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4.除特殊情形經本所核准者外,社區發展協會及其所屬次級團體每年度補助額度各以2萬元為原則。

(四)下列用途及對象除特殊情形經本所核准者外不予受理:

1.每人每餐餐費超過新臺幣80元、茶水費超過20元之各項活動用餐經費。

2.各項旅遊、觀摩、自強、文康及聯誼等活動,但弱勢團體不在此限。

3.各項服裝費用,但特定比賽及執勤人員(如民防、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隊、社區志工及依志願服務法成立之志工等)執勤服裝不在此限。

4.各項政黨、政治及宗教相關活動。

5.各類宗教寺廟、教堂等建築費用,但其附屬設施如用於公益項目者,如:公廁、廣場等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各機關、團體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補(捐)助案件,應於計畫辦理日前提出申請(以本所總收文掛號日起算),俾利在活動辦理前簽核函復。

2.應檢附計畫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影本,逕向本所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3.計畫書內容應載明申請補助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受益對象及人數、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二)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且自籌經費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自籌款不包含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但經本所報請鎮長准許者不在此限。

(三)如受補助之金額達100萬元(含)以上,且占採購金額半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辦理。

(四)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將處以罰鍰。

三、本公告未盡事宜,應依蘇澳鎮公所對各機關、團體補助及捐助規範之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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