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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蘇澳鎮公所受理各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申請辦理113年各項相關業務,請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日期:112-12-07    資料來源:社會課

主 旨:公告宜蘭縣蘇澳鎮公所受理各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申請辦理113年各項相關業務,請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機關: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補助對象:各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
補助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依據法規:宜蘭縣蘇澳鎮公所對各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
一、宜蘭縣蘇澳鎮公所受理各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申請辦理113年各項相關業務,依據宜蘭縣蘇澳鎮公所對各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第二、三、四點規定,補助規範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機關學校。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以下稱民間團體)。
(二)補(捐)助標準:
1、對於同一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除預算另有編列者外,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2、符合下列各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項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合作社)、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所及各機關學校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4)因特殊情形,專案簽請首長核准之各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自籌經費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惟經本所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四)經費之用途、使用範圍及相關限制:
1、補(捐)助經費應以公益積極性支出用途及部分補助為原則,且應依申請計畫執行、撙節開支。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講師鐘點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4、下列用途及對象除特殊情形經本所核准者外不予受理:
(1)各項活動餐費超過本所標準者。
(2)各項旅遊、觀摩、自強、文康及聯誼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活動,但弱勢團體不在此限。
(3)各項服裝費用,惟參與比賽及執勤人員(如民防、義警、義交、義消、守望相助隊、社區志工及依志願服務法成立之志工等)執勤服裝不在此限。
(4)各類宗教寺廟、教堂等建築費用,但其附屬設施如用於公益項目者,如:公廁、廣場等不在此限。
(五)補(捐)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2、各項政黨、政治相關活動。
3、補助項目係屬違法佔有土地或有產權使用糾紛者,其建物及附著物之修繕及增設。
4、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金或保險等。
5、各類獎(勵)金、禮券(金)、摸彩品、紀念品,但獎(勵)金、禮券(金)係辦理競賽活動者不在此限。
6、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7、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二、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經費請撥:
1、補(捐)助案件應於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備齊相關資料核銷請款,但最遲應於當年12月31日前請撥,逾期未提出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所同意外,原核定之補(捐)助案失其效力。 
2、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
(1)未指定補助項目:依實際計畫執行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且不逾原核定補(捐)助金額。
(2)指定補助項目:依原申請指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實際執行情形核實撥付且不逾原核定補(捐)助金額。
(二)核銷程序:
1、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依本所公文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應備文件:
1、申請函文。
2、領據(應敍明具領單位全銜、受領事由、實收數額、受領人名稱及相關人員、所得稅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開立日期)。
3、實際經費收支明細表(除應詳列全部收入及實支經費用途、總額外,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執行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4、執行成果表。
5、切結書。
6、存摺封面影本。
7、成果照片。
8、受補助或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
(四)其他應附資料:
1、講師鐘點費應註記「已登所得」或附扣繳憑單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另補(捐)助經費涉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時,由受補(捐) 助之民間團體依規定辦理申報並繳納,不得由補(捐)助經費支出。
2、申請計畫有關制服或裝備者,應附印領清冊。
3、設備須置於會址或供大眾使用之公共空間,且於黏貼財產標籤及標示「蘇澳鎮公所補助辦理」字樣後拍照送所,並登錄為受補助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財產後列入移交,同時填具新增財產目錄並登載使用年限。
4、其他特殊案件,視實際需要應附相關及證明文件。
(五)受補(捐)助之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接受補助之機關、學校暨民間團體其補助之相關收入及支出憑證應至少保存10年,俾利審計機關與本所派員查核。
三、本公告未盡事宜,應依蘇澳鎮公所對各機關、團體補助及捐助規範之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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