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蘇澳鎮婦女生育津貼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蘇鎮社字第1070012298A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蘇鎮社字第1140012840A號令發布

第一條 蘇澳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與營養補給,鼓勵本鎮鎮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減緩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以厚植本鎮長期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所執行單位為本所社會課。

第三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新生兒之父或母現設籍本鎮達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鎮達一年以上者,係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惟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所專案簽核。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申請人,可申請生育津貼: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位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五條 生育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相關資料代為申領。

第六條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資料至本所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現場發放現金: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本人簽名者免附)。

三、新生兒及其設籍本鎮之父或母之戶籍謄本(含遷徙記事)。

四、領據。

五、委託

申請者,需另行檢附委任書及代為申請者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受委託人本人簽名者免附)。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所視本鎮財政狀況編列年度預算,並視預算額度發給、調整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表件由本所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