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澳鎮資源回收業務

一、執行目標

  1. 建立資源回收系統,以確保資源回收物質回收管道暢通。
  2. 建立強制回收制度,提昇資源回收率及垃圾減量率。
  3. 加強教育、宣導工作,以提升清潔隊員執行能力,並增加民眾回收意願。
  4. 建立績效考核制度,以提昇執行機關成效。

二、本所辦理工作項目

  1. 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政策。
  2. 督導及推動社區、學校、機關團體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
  3. 全面宣導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政策。
  4. 督導公告14大販賣業者設置回收設施。
  5. 執行公告責任業者登記查核工作。

三、實施回收項目

資源回收工作三部曲→沖洗、壓扁、分類貯放。沖洗主要為了回收過程及貯存的衛生問題,避免產生異味;壓扁及分類則有助節省運輸成本及提高回收再生品質。

以上雖非絕對必要措施,但您小小的一個動作,對於回收作業卻有大大的幫助。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

  1. 以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及生質塑膠等材質製成之容器(不含容量達十七公升以上者)。
  2. 乾電池。
  3. 機動車輛。
  4. 輪胎。
  5. 鉛蓄電池。
  6. 電子電器:(包括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電風扇)
  7. 資訊物品:(包括可攜式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顯示器.印表機及鍵盤)
  8. 照明光源。

(二)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1. 紙類。(不含紙餐具.紙製容器)
  2. 鐵類。
  3. 鋁類。
  4. 玻璃類。
  5. 塑膠類。(不含塑膠袋.美耐皿餐具)
    1.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2. 聚乙烯(PE)
    3. 聚氯乙烯(PVC)
    4. 聚丙烯(PP)
    5. 聚苯乙烯(PS)
  6. 光碟片。(包括CD.VCD.DVD,不含外殼)
  7. 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三)其他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1. 舊衣。(不含枕頭.棉被等)
  2. 廢包裝用發泡塑膠(保麗龍包裝材)
  3. 廚餘。
  4. 廢食用油。
  5. 乾淨塑膠袋。(不可沾有油脂或異物.倒除內部水份及物品)
  6. 小家電。
  7. 可破碎回收再利用之廢樹枝.葉。(不含染病蟲害之廢樹枝.葉)
  8. 水銀溫度計。
  9. 其他經中央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及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