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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歲育兒津貼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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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林明宏       資料來源:秘書室       聯絡資訊:service@suao.gov.tw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問答集
(112年1月1日起適用)

Q1 育兒津貼發放對象?
A1
實際年齡未滿2歲的我國籍兒童,而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Q2 育兒津貼每月發放金額?

A2
一、 育兒津貼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 第1名子女:每人每月新臺幣5,000元。
(二) 第2名子女:每人每月新臺幣6,000元。
(三) 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人每月新臺幣7,000元。
二、 所稱第 2 名或第 3 名(含)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之子女。


Q3 育兒津貼要到哪裡申請?

A3
請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親送」向兒童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Q4 申請育兒津貼須準備哪些文件?
A4
由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於公所領取或至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網站下載)。
二、 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本人)之郵局(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四、 其他證明文件(如第2、3名以上子女證明文件)。


Q5 111年度申請育兒津貼因綜合所得稅稅率超過20%而不符合請領資格,112年1月起取消排富限制後,須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A5
如果您111年度申請時因綜合所得稅稅率超過20%而不符合請領資格,112年1月起取消排富限制後,仍須檢具申請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待審核通過後,將溯及自112年符合資格規定之月份起發放津貼。

 


Q6 原領育兒津貼改領托育補助,或者原領托育補助改領育兒津貼,須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A6
一、兒童原本領取育兒津貼,如改送托與政府簽約的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請檢附相關文件由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代為申請托育補助。
二、相反的,如果原本送托與政府簽約的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並領取托育補助者,若改為自己(或親屬)照顧,也要記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育兒津貼申請。


Q7 正在領取衛福部育兒津貼,兒童滿2歲以後,想繼續領取教育部2歲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還須要重新申請嗎?
A7
如果正在領取衛福部育兒津貼,且兒童滿2歲當月仍符合育兒津貼領取資格,系統將自動幫您介接兒童資料給教育部進行2歲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審核,不須重新提出申請。


Q8 兒童戶籍地變更,須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A8
符合育兒津貼請領資格之兒童若變更戶籍地,於遷入地不用重新提出申請,但請配合以下事項,以免影響領取權益:
一、各地方政府發放津貼的金融機構並不一樣,請主動(配合)檢附各地方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兒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補件,以儘速將津貼撥到您的帳戶。
二、若變更兒童戶籍的同時,有變更申請人之情形,也請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兒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變更。


Q9 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是否能提出申請?
A9
不論父母或監護人之國籍為何,只要兒童為我國籍並且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在兒童滿2歲以前都可以提出申請。


Q10 兒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未設戶籍,是否具備育兒津貼請領資格?
A10
育兒津貼發放對象須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若兒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未設有戶籍的兒童,不具請領資格。


Q11 已經領生育補助、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低收入戶兒童/弱勢家庭兒童/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補助,還可領育兒津貼嗎?
A11
無論是以前或正在請領生育補助、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低收入戶兒童/弱勢家庭兒童/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補助,都可以同時領取育兒津貼。

 


Q12 可否由父母、監護人以外之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提出申請?
A12
一、 育兒津貼應由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但如果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情形 證明文件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在監執行證明 有家庭暴力 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或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
其他變故或特殊情形
經社工或受理機關派員實際訪視,確認兒童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未照顧幼兒,且實際照顧者確實與兒童共同居住者,得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
二、 具上列情形者,因係由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時,申請表改由實際照顧者簽章。


Q13 申請人離異取得兒童單方監護權,之後再婚,繼父(母)與兒童同戶籍並共同生活,但繼父(母)未收養該名兒童,得否以繼父(母)作為申請人?
A13
繼父(母)如未收養該名兒童,則與該名兒童無血緣與法律之親子關係,因此,仍應由該名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Q14 兒童父母離異,由誰提出申請?由何人領取育兒津貼?
A14
一、 兒童之監護權若有異動情形,申請人應主動通知核定機關。
二、 視監護權歸屬決定由誰提出申請,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未協議監護權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兒童的父或母提出申請。
(二)一方取得監護權:由取得監護權的父或母提出申請。
三、 育兒津貼得經父母協議由一方領取或以兒童的金融帳戶為撥款戶。


Q15 第2、3名(含)以上子女如何認定?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15

一、 第2、3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3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2、3名(含)以上者。
舉例說明:
(一)胎次別為第2胎的雙胞胎兄弟,哥哥為第2名子女,弟弟為第3名子女。
(二)胎次別為第1胎的3胞胎兄弟,最小的弟弟為第3名子女。
(三)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同一父或母所生因故未於同一戶籍內,均列入排行計算。

二、 申請人可於申請表上勾選「同意查調」,可免檢附證明文件,由核定機關透過資訊系統查調戶政資料;如申請人未勾選「同意查調」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子女資格者,則核定機關將不會主動查調比對,得由申請人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為審查參考。

三、 如為重組家庭情形,需由重組後之父母再生下共同之子女,則其原本各自之子女,得計入子女次序計算。
舉例說明: D母帶有一子甲、E 父帶有一子乙,D、E 再婚重組並生下丙,則得檢附證明文件,採認丙為 D、E 共同照顧之第 3 名子女,甲及乙則依其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 1 名及第 2 名子女。


Q16 本要點三、(二)所稱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所指為何?兒童隨母入監、隨照顧者接受緊急庇護所等公費安置,是否得申領育兒津貼?
A16
一、 「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是指兒童本人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等。
二、 父母入監或入住緊急庇護所,其接受安置主體並非兒童本人,因此仍得請領育兒津貼。


Q17 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育兒津貼可以追溯發放嗎?
A17
一、兒童在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即可申請育兒津貼,經審核符合領取資格,就可以追溯到兒童出生月份發給。舉例如下:
(一)兒童於112年1月1日出生,在同年2月28日提出申請,經核定機關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從112年1月發放。
(二)兒童於112年12月1日出生,於次(113)年1月1日提出申請者,經核定機關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得自出生月份112年12月發放。
二、兒童倘於出生60日後,始於我國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至多追溯至初設戶籍(符合資格)當月發給。

 


Q18 申請育兒津貼經審核通過後,可以自哪個月份開始發放?
A18
育兒津貼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均得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舉例如下:
一、兒童於112年1月出生,申請人遲至112年9月始提出申請,將以112年1月至9月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
二、兒童於112年1月出生,但申請人遲至次(113)年2月始提出申請,核定機關僅就受理申請之當(113)年度1月進行審核,如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要件,則自113年1月起發放津貼。


Q19 申請後多久可以領到育兒津貼?如何知道審核進度?
A19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或文件備齊日30日內完成審核及撥款作業,核定機關將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按月以其他方式發給。
二、可向受理申請之鄉(鎮、市、區)公所或兒童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查詢。


Q20 有相關問題,可以到哪裡詢問?
A20
一、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或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衛生福利部「1957福利諮詢專線」(每天早上8點至晚上10點)。


Q21 如果對於核定結果有疑義,如何申復?
A21
一、民眾如對核定結果有疑義,應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核定機關提起申復。逾期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
二、經審核通過後,兒童排序因兒童收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致有異動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重新申請月份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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