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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110年8月2日(星期一)至8月31日(星期二),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111年2月14日(星期一)至2月25日(星期五),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
諮詢服務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為110年6月2日(星期三)至110年10月1日(星期五),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受理申請單位:
(一)租金補貼: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
(一)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
(二)承租人若確定接受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且需為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110年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1萬元)。
(三)地價稅是否適用優惠稅率,將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再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利率。
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110年8月2日9時至110年8月31日17時),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其申請日之認定以完成案件送出為憑。
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尚未租屋者,向欲租屋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因應疫情影響,不接受現場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