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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因應疫情申辦擴大照顧急難紓困申請條件

日期:109-05-07    資料來源:社會課

依據行政院於109年5月4日宣布5月6日起
因應疫情申辦擴大照顧急難紓困申請條件

1. 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
2. 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者。
3. 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加收入未達本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2倍24,776元。
4.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因應疫情申請急難紓困應檢附證明文件:
o申請人身分證
o申請人印章
o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實際共同生活人口為範圍)
o申請人全戶(實際共同生活人口為範圍)所有金融機構存簿內頁影本(自1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o從事工作受疫情影響之證明:
  o公司開立證明(需蓋公司大小章)
  o無薪休假證明
  o薪資證明
  o具體理由陳述切結書
o就讀國中以上子女請附學生證
o身心障礙證明(系統勾稽)
o匯入帳號封面影本

能取得證明文件者,請出具證明。如無法取得證明者,須具體陳述工作受影響的情形,
未能備齊申請文件,公所採取便民措施,先予受理再通知補件。

 

上版日期:1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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