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08年1月14日客會文字第1086100064號函辦理。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三.為落實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客委會訂定「申請客華語口譯服務試辦計畫」(如附件) ,並提供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之試辦服務,協助政府機關(構)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進而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域。
四.各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網址https://goo.gl/GevSzv)「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08年6月30日止,請踴躍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