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宜蘭市公所「公開標租(臨時停車場)坐落宜蘭市和睦段172地號部分土地公告」

  • 資料來源:財政課

主旨:公告公開標租坐落宜蘭市和睦段172地號1筆土地(部分土地)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公告事項:

一、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使用分區、標租底價及押標金金額詳如標租清冊。 

二、投標規定事項:

(一)投標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依法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組織且營業項目具有經營停車場業務均可參加投標;但自然人得標後,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以獨資方式辦理登記。 

(二)本案不開放共同投標。 

(三)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至:宜蘭市公所網站(https://y ilan.e-land.gov.tw/News.aspx?n=18694&sms=16125) 下載投標單、投標標封及投標須知等,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後,連同應繳投標押標金票據、資格證明等投標文件(詳見投標須知),以專人或掛號郵寄方式於投標收件截止日前送達或寄達本所收發室收記。 

(四)投標收件截止日: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送達或寄達「26047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32號(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本所收發室收記」,逾時送達或寄達者無效,(以本所收發室實際收件時間為準)。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本所社會課災害防救辦公室當眾開標,如因突發事故而經相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同一地點、時段開標,不另行公告。 

(六)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領謄本及有關資料詳閱,並請逕赴現場查看,本所不予領勘。 

(七)本標案限作平面式臨時停車使用,得標人須依相關法令合法使用,因違反法令使用、經營、管理所產生之稅捐、規費、罰等由得標人負擔。 

(八)停車場登記證申請:

1、得標人應於簽訂契約後10日內提出停車場登記申請,並於取得登記證後5日內將影本送交本所。 

2、未取得登記證前不得營業收費,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於簽約後2個月仍無法取得登記證者,得附證明申請展延或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時所繳履約保證金及未使用期間之預付租金無息返還。 

(九)租賃期限:租期4年,得標人於租期屆滿後或合約終止時,須於10日內無條件拆除所有設施回復土地原狀,拆除所需各項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逾期視同違約,按遲延日數每日加收年租金1%,最高累計至10%計算遲延違約金,逾期十日仍未完成者,本所得通知得標人後代為拆除、清運 及處理。其費用得由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向得標人追償。得標人不得請求賠償補償、遷移費或任何其他名目之請求。 

(十)租金、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租金繳納方式:以預付方式按年計收,第一期租金得標 人需於決標後次日起10日內繳納完成,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所繳押標金沒入公庫。  

2、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得標人需於決標後次日起10日內繳交月租金額二個月之履約保證金。 

(十一)辦理公證:得標人繳清第一期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後10日內,應與本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向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公證書應載明租約屆滿不返還租賃物者逕受強制執行之旨意,公證費由得標人負擔。(公證費,投標前請逕洽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洽詢,電話(03)9252001轉1501或1500) 

(十二)本標案採土地現狀標租(空地,不含營業設施等),得標人自行負責停車場相關設施與維修營運費,並需於契約起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進場營業,未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前不得營業。

(十三)本標租標的停車場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 進入停放,否則得標人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得標人進場營業所使用之水、電、電話費等及營利事業應繳之稅捐或使用統一發票、概由得標人負責繳納及申請。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得標人應註銷以以本停車場名稱或地址申請之營業、稅籍及其他登記。 

(十五)因得標人經營、管理或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生損害者,由得標人依法負責;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所之事由所生損害,本所不負責任,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六)得標人需設置出入口車牌辨識系統,於進場日起30日內建構完成運作;車牌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 

(十七)監視設備系統:

1、得標人應於契約起始日起2個月內,於停車場設置監視設備系統至少設置4組(監視器設置需可監看停車場出入口及四周環境,並可進行即時監看及30天以上之錄影保存及夜視功能,且解析度須達300萬畫素彩色攝影機組),該設備設施之所有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本所基於公共安全或監視涵蓋需要,得以書面通知得標人於合理期限內調整或增設至多2組,倘因得標人設置之涵蓋率不足或設備故障損壞,造成公安意外或其他爭議時,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設備設置、維護或管理欠缺致生損害者,由得標人依法負責。

 2、監視影像保存、調閱、提供及刪除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保存期限屆滿應妥善刪除或銷毀。 

3、監視設備系統,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本所書面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所得終止契約。 

(十八)得標人應於停車場明顯處公告臨時停車場管理要點、收費標準及票卡遺失之處理規定,並設置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及建置多卡通電子票證系統。 

(十九)本標租土地專供停車使用,得標人得自行經營停車場,但不得再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式由他人經營使用。 

(二十)得標人應於進場營業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1、保險契約應包括下列條款: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責任新台幣300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責任新台幣3,000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責任新台幣300萬元。 

(4)保險期間每年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4,800萬元。 

2、保險需於整個租期持續有效、要保或續保證明應於到期前送本所備查,並在停車場明顯處公告周知。 

(二十一)本標租土地限作平面式臨時停車場使用;收費臨時設施及活動式車棚除須符合法令外,如涉及固定、挖掘或變更現況,應事先取得本所書面同意。 

(二十二)得標人需負責環境清潔,並善盡管理責任,遇有投訴情事發生時,查證屬實未於一週內改善者,由本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得標人負擔,並得由履約保證金扣除;如因不當使用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均由得標人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之責。

(二十三)租約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得標人未依限交還本標租土地時,應繳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依原租約約定之租金計算。但原租約約定之租金低於法令規定之基地租金基準者,改按法令規定之基地租金基準計算。

(二十四)若公告內容有錯誤,本所另正式辦理更正公告、同步刊登原網站,並依錯誤影響程度延長投標期限。 

(二十五)其他未公告事項,悉照投標須知及契約書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同意後變更之,惟不得變更原公開標租之重要條件、競爭基礎或有違公平性之事。 

(二十六)承租面積如有異動,按面積異動比例計算租金差額,並自更正之月份起無息補退租金差額,依更正後租金額繳付。 

(二十七)本公告為租賃契約之一部分;因履行租賃契約涉訟時 ,雙方合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