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宜蘭縣政府公告受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蘇澳鎮南溪段188地號等8筆國有耕地承租人申請承領

  • 資料來源:建設課

主旨:公告受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蘇澳鎮南溪段188地號等8筆國有耕地承租人申請承領。

依據: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土地座落:蘇澳鎮南溪段188地號等8筆國有耕地(詳如國有耕地放領清冊)。

二、公告受理期間:自民國115年6月30日至116年5月29日止,合計1年;逾此期限不再受理。

三、承租人承領耕地面積及範圍:詳如國有耕地放領清冊。

四、申請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承租人應填具承領國有耕地申請書及附繳身分證明等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府地政處地權科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五、承租人資格及條件:承領人係指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迄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不含轉讓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承領面積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 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但符合同條第1項第1、2、3 款規定者,不受原租約面積之限制。

六、承領人如有積欠租金者,依同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應先向放租機關繳清後再辦理放領。

七、放領地價以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公告土地現值,加計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公告放領前一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七十九年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調整,並按公告放領當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本利合計,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

八、附放領清冊1份供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