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花蓮縣豐濱鄉公所修正「花蓮縣豐濱鄉民國家考試補助辦法」公告、令、總說明及全部條文各一份。

  • 資料來源:民政課

花蓮縣豐濱鄉民參加國家考試補助辦法

花蓮縣豐濱鄉民代表會 115 年 5 月 14 日豐鄉代字第 1150000392 號函審議通過
花蓮縣豐濱鄉民代表會 108 年 5 月 24 日豐鄉代字第 1080000506 號函審議通過
花蓮縣豐濱鄉公所 108 年 6 月 6 日豐鄉人字第 1080006041 號令公告訂定,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一條、目的:

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鄉鄉民參加國家考試,藉以取得公務人員或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為本鄉掄才,厚植本鄉人力資源,並使其擁有安定的生活。

二、本所為減輕本鄉鄉民參加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文教機構所開設之國家考試類科補習課程、書籍費用或自行購買國家考試參考用書費用負擔,給予實質幫助,以加強應考準備實力,提高本鄉鄉民國家考試錄取機會。

第二條、受理申請單位:本所民政暨行政課。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考試:

以考選部當年度考試期日計畫表公告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為限。

二、補助範圍:

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文教機構所開設之國家考試類科補習課程、書籍費用或自行購買國家考試參考用書費用(均不含文具、國家考試報名費、補習及考試期間往返交通及住宿費等),且申請補助當年度國家考試類科須列入考選部當年度公告考試期日計畫表。

第四條、申請資格:

不具各機關學校現職公教軍警消人員等任用資格、各機關學校現職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等相類似正式員工、各機關學校現職編制約聘僱人員、現職國營事業正式員工之本鄉鄉民,於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文教機構所開設之國家考試類科補習課程、書籍費用或自行購買國家考試參考用書費用,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費用補助:

一、凡於參加各國家考試考畢當日前連續設籍花蓮縣豐濱鄉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凡確實參加當年度國家考試並有補習事實或自購考試用書者。(含面授、函授及視訊課程,並符合當年度考選部考試期日計畫表公告之國家考試類科。)

三、未向其他公私立機關(構)申請相同補助者。

四、各機關學校現職約僱職務代理人、現職代理(課)教師、現職(代理)教保員,得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助。

第五條、申請補助須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 1)、領據(附件 2)各 1 份。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參加國家考試准考證各 1 份(附件 3)。

三、本人申請日之戶籍謄本正本 1 份(附件 4)。

四、繳費收據正本及申請人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各 1 份(附件5)。(若非光豐地區農會存摺,需自行負擔匯費)。

五、切結書 1 份(附件 6)。

第六條、申請方式:

一、備妥前開(略)檢具證明文件,親自或郵寄本所民政暨行政課室提出申請;郵寄申請時請於信封註記「申請豐濱鄉民國家考試補助」。

二、親自申請者,請於公立機關上班日之上班時間內申請。

三、郵寄申請者,以本所收件日期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

第七條、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國家考試考畢翌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於當年度 12 月後考畢者,須於隔年度 1 月 10 日以前提出申請(含補正時間),否則視同放棄申請。

二、未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資料者,其能補正者,由本所通知申請人於 1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即予核發。

第八條、補助標準:

依本所每年度財政預算辦理,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依本所受理申請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審核,採實支實付並依下列標準設定補助額度:

三、面授課程、函授課程(含視訊課程)、自行購買參考書費用,每人每2 年補助 1 次,並依實際購買核銷;至多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為限。

四、當年度國家考試,每人每年度僅可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當年度各公務人員考試、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每人僅可申請補助當年度該國家考試類科一套書籍費用或該類科一門補習課程費用;繳費收據、准考證考試報考類科須一致。

五、為維護公平正義,以當年度未在本所任職之鄉民為優先。

六、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所提供證明文件,事後發現為使用詐術、偽造變造、虛偽交易等不實情形者,申請人應於撤銷補助公文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

七、為避免爭議,本辦法施行前一年度以前符合補助標準之申請案,不追溯辦理補助。

八、申請人所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影本,不論補助核發與否,概不發還。

第九條、預算編列:

本所每年編列、追加預算送請花蓮縣豐濱鄉民代表會審議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