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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宣讀比賽規則:
每日下午1:30分準時比賽,每比賽20人,休息10分鐘,17:30~18:30用餐時間。 1.本次比賽以自選(不同之)二首歌曲(卡拉ok歌賽以金嗓音響之曲目為限),歌曲登錄後不得要求變更,且禁止自備VCD、DVD、卡帶等。 2.以二首自選曲二次成績之總分計算(獲同分者以樂隊演唱獲分較高者為優勝,再同分者以樂隊演唱歌曲配分中之技巧、音色、服裝、台風、人 緣等順位類推較高者為優勝),第一首曲(7月15、16日進行)以卡拉ok(金嗓音響)伴唱比賽,第二首曲(7月17、18日進行)以樂隊伴奏演唱比賽(需自備樂譜適合曲調)。 3.參賽人請提前一小時至蘇澳火車站前廣場主舞臺(報到處)憑國民身分證辦理報到,於賽前分組抽籤決定出賽順序,賽程進行中唱名三次未到(唱名過後報到)者,准予遞補於最後,但扣其總分三分,否則以棄權論。凡未依上述時間提前完成報到手續或比賽不到者,均視同棄權,保證金恕不退還。 4.比賽中各參賽者,不得當場質詢評審及工作人員,需按程序以書面提出質詢,否則取消比賽資格。 5.有關比賽所發生之爭議,須於成績公佈十分鐘內,向歌賽行政組提出,所有爭議以大會評審團仲裁為終決,不得異議。 6.活動期間參賽人食宿、交通及所需相關費用請自理,主辦單位不予補助。 7.保證金俟第二首歌演賽後,憑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或收執聯無息退還,棄權或未出賽者,保證金沒入不得異議。。 8.評分標準-配分:技巧40%、音色30%、服裝10%、台風10%、人緣10%。 9.7月18日完成比賽計分後隨即宣布總成績,獲獎人必須親自到場,並上台接受主辦單位請柬邀請與觀眾之賀采,但經唱名三次獲獎人仍未到場者(不得代理)該獎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由次一名依序遞補。 10.頒獎日期:配合93年8月1日冷泉嘉年華閉幕典禮(冷泉之夜),同 時頒發優勝獎項,獲獎人應親自出席領獎,並接受大會安排歌唱演出,展現成果;否則以棄權論,獲獎人不得異議。 ※獎勵辦法:每組各取前三名、優勝二名及特別獎三名。 1.冠軍-獎金新台幣三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2.亞軍-獎金新台幣二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3.季軍-獎金新台幣一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4.優勝獎-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合計六名)。 5.特別獎:各乙名(合計三名) ぇ最佳台風獎: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え最佳造型獎: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ぉ最佳人緣獎: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比賽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 一、第一首曲(7月15、16日進行)以卡拉ok(金嗓音響)伴唱比賽,第二首曲(7月17、18日進行)以樂隊伴奏演唱比賽,二首歌賽均須分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 二、先抽組別以桔色球組抽出(長青、社會、青少三組)首日比賽先後(次日比賽僅抽組別先後,號序首日乙抽定)。 三、再抽號序,以白色球組8組號碼(1.5.10.15.20.25.30.35.)抽出順序。 1.長青組:39人(15日20人、16日19人、17日20人、18日19人)比賽。 抽中1.號1~20號當天比賽,21~39號次日比賽。 抽中5.號5~24號當天比賽,25~4號次日比賽。 抽中10.號10~29號當天比賽,30~9號次日比賽。 抽中15.號15~34號當天比賽,35~14號次日比賽。 抽中20.號20~39號當天比賽,1~19號次日比賽。 抽中25.號25~5號當天比賽,6~24號次日比賽。 抽中30.號30~10號當天比賽,11~29號次日比賽。 抽中35.號35~15號當天比賽,16~34號次日比賽。 2.社會組:38人(15日19人、16日19人、17日19人、18日19人)比賽。 抽中1.號1~19號當天比賽,20~38號次日比賽。 抽中5.號5~23號當天比賽,24~4號次日比賽。 抽中10.號10~28號當天比賽,29~9號次日比賽。 抽中15.號15~33號當天比賽,34~14號次日比賽。 抽中20.號20~38號當天比賽,1~19號次日比賽。 抽中25.號25~5號當天比賽,6~24號次日比賽。 抽中30.號30~10號當天比賽,11~29號次日比賽。 抽中35.號35~15號當天比賽,16~34號次日比賽。 3.青少組:35人(15日18人、16日17人、17日18人、18日17人)比賽。 抽中1.號1~18號當天比賽,19~35號次日比賽。 抽中5.號5~22號當天比賽,23~4號次日比賽。 抽中10.號10~27號當天比賽,28~9號次日比賽。 抽中15.號15~32號當天比賽,33~14號次日比賽。 抽中20.號20~2號當天比賽,3~19號次日比賽。 抽中25.號25~7號當天比賽,8~24號次日比賽。 抽中30.號30~12號當天比賽,13~29號次日比賽。 抽中35.號35~17號當天比賽,18~34號次日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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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宣讀比賽規則:
每日下午1:30分準時比賽,每比賽20人,休息10分鐘,17:30~18:30用餐時間。 1.本次比賽以自選(不同之)二首歌曲(卡拉ok歌賽以金嗓音響之曲目為限),歌曲登錄後不得要求變更,且禁止自備VCD、DVD、卡帶等。 2.以二首自選曲二次成績之總分計算(獲同分者以樂隊演唱獲分較高者為優勝,再同分者以樂隊演唱歌曲配分中之技巧、音色、服裝、台風、人 緣等順位類推較高者為優勝),第一首曲(7月15、16日進行)以卡拉ok(金嗓音響)伴唱比賽,第二首曲(7月17、18日進行)以樂隊伴奏演唱比賽(需自備樂譜適合曲調)。 3.參賽人請提前一小時至蘇澳火車站前廣場主舞臺(報到處)憑國民身分證辦理報到,於賽前分組抽籤決定出賽順序,賽程進行中唱名三次未到(唱名過後報到)者,准予遞補於最後,但扣其總分三分,否則以棄權論。凡未依上述時間提前完成報到手續或比賽不到者,均視同棄權,保證金恕不退還。 4.比賽中各參賽者,不得當場質詢評審及工作人員,需按程序以書面提出質詢,否則取消比賽資格。 5.有關比賽所發生之爭議,須於成績公佈十分鐘內,向歌賽行政組提出,所有爭議以大會評審團仲裁為終決,不得異議。 6.活動期間參賽人食宿、交通及所需相關費用請自理,主辦單位不予補助。 7.保證金俟第二首歌演賽後,憑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或收執聯無息退還,棄權或未出賽者,保證金沒入不得異議。。 8.評分標準-配分:技巧40%、音色30%、服裝10%、台風10%、人緣10%。 9.7月18日完成比賽計分後隨即宣布總成績,獲獎人必須親自到場,並上台接受主辦單位請柬邀請與觀眾之賀采,但經唱名三次獲獎人仍未到場者(不得代理)該獎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由次一名依序遞補。 10.頒獎日期:配合93年8月1日冷泉嘉年華閉幕典禮(冷泉之夜),同 時頒發優勝獎項,獲獎人應親自出席領獎,並接受大會安排歌唱演出,展現成果;否則以棄權論,獲獎人不得異議。 ※獎勵辦法:每組各取前三名、優勝二名及特別獎三名。 1.冠軍-獎金新台幣三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2.亞軍-獎金新台幣二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3.季軍-獎金新台幣一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4.優勝獎-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合計六名)。 5.特別獎:各乙名(合計三名) ぇ最佳台風獎: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え最佳造型獎: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ぉ最佳人緣獎:獎盃乙座、獎狀乙紙、彩帶乙條。 比賽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 一、第一首曲(7月15、16日進行)以卡拉ok(金嗓音響)伴唱比賽,第二首曲(7月17、18日進行)以樂隊伴奏演唱比賽,二首歌賽均須分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 二、先抽組別以桔色球組抽出(長青、社會、青少三組)首日比賽先後(次日比賽僅抽組別先後,號序首日乙抽定)。 三、再抽號序,以白色球組8組號碼(1.5.10.15.20.25.30.35.)抽出順序。 1.長青組:39人(15日20人、16日19人、17日20人、18日19人)比賽。 抽中1.號1~20號當天比賽,21~39號次日比賽。 抽中5.號5~24號當天比賽,25~4號次日比賽。 抽中10.號10~29號當天比賽,30~9號次日比賽。 抽中15.號15~34號當天比賽,35~14號次日比賽。 抽中20.號20~39號當天比賽,1~19號次日比賽。 抽中25.號25~5號當天比賽,6~24號次日比賽。 抽中30.號30~10號當天比賽,11~29號次日比賽。 抽中35.號35~15號當天比賽,16~34號次日比賽。 2.社會組:38人(15日19人、16日19人、17日19人、18日19人)比賽。 抽中1.號1~19號當天比賽,20~38號次日比賽。 抽中5.號5~23號當天比賽,24~4號次日比賽。 抽中10.號10~28號當天比賽,29~9號次日比賽。 抽中15.號15~33號當天比賽,34~14號次日比賽。 抽中20.號20~38號當天比賽,1~19號次日比賽。 抽中25.號25~5號當天比賽,6~24號次日比賽。 抽中30.號30~10號當天比賽,11~29號次日比賽。 抽中35.號35~15號當天比賽,16~34號次日比賽。 3.青少組:35人(15日18人、16日17人、17日18人、18日17人)比賽。 抽中1.號1~18號當天比賽,19~35號次日比賽。 抽中5.號5~22號當天比賽,23~4號次日比賽。 抽中10.號10~27號當天比賽,28~9號次日比賽。 抽中15.號15~32號當天比賽,33~14號次日比賽。 抽中20.號20~2號當天比賽,3~19號次日比賽。 抽中25.號25~7號當天比賽,8~24號次日比賽。 抽中30.號30~12號當天比賽,13~29號次日比賽。 抽中35.號35~17號當天比賽,18~34號次日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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